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认定条件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二、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如:专利权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技术来源的有关证明材料。
“技术来源”是指:企业自有技术、其他企业技术、中央属科研院所、地方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国外技术。


7、企业研究开发人员有关的证明材料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2)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制度。
(3)企业与全时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8、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概况、立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核心技术及创新点的说明、与同类产品(服务)的竞争优势、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计划阶段性成果的说明、产品(服务)获得知识产权情况
(3)财务可行性分析,包括:预计投资额的估算、资金来源、资金的使用情况(如:固定资金、流动资金、研发费用、销售费用等),预计投资回收期及投资利润的估算。


9、企业近三年执行的研究开发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按单一项目分别提供)
(1)研究开发活动(项目)立项报告、预算报告
(2)研究开发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
①立项目的及组织实施方式的说明
②核心技术及创新点的说明
③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的说明
(3)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列示各项开发费用)


10、企业近一年取得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的证明材料(按单一产品(服务)提供):
(1)产品(服务)名称、技术领域、技术来源、上年度销售收入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有关情况说明
①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
②与同类产品(服务)的竞争优势
③产品(服务)获得知识产权情况


1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


1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合同清单及大额合同复印件


注:上述“近三年”的表述均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3年(不含申报当年)。
上述“近1年”的表述均质企业申报当年前1个财政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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