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标注或能够采集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二)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退税商店,是指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备案、境外旅客从其购买退税物品离境可申请退税的企业。
  
  离境退税管理系统,是指符合《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有关条件的用于离境退税管理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退税代理机构,是指省国税局会同财政、海关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的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第二章 退税商店的备案、变更与终止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省国税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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